【吳欣怡】評論
第 11 條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Ge Li】評論
1.學生: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2.老師: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Peggy Chen】評論
學生20 老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