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原因?
(A)依法令戒備意外時
(B)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C)警察人員之身體遭受強暴時
(D)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0202
統計:A(698),B(38),C(13),D(44),E(0)

用户評論

阿傑】評論

警棍指揮

骨頭】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

金榜題名】評論

警械條例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