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坐四望三)】評論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 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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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Land688】評論
警佐分一至四階,以一階為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