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 Huang】評論
增修第二條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評論
補充:第 7 條(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補充:第 8 條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政務官);副秘書長(事務官)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 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 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