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請分析前引條文中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的新分區與編定用地別導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設施所受限制與補償情形,符合那些國家責任之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統計:A(50),B(117),C(163),D(29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實質確定力、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38
用户評論
【Han Yu】評論
第十二條(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第十三條 (轄區外行使職務) 法院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所謂急迫情形,係指依具體情況認定,若不及時執行職務,恐坐失時機,不易完成追訴及處罰之目的,易使犯罪者脫網,或使證據滅失或往後難以取得。例如:訊問性命垂危之人證、追捕甫逃走之被告。(「學習式六法」)
【貼貼樂 ( ̄︶ ̄)↗】評論
(C)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V刑事訴訟法 第13條 (轄區外行使職務)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