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 Yu】評論
第十二條(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第十三條 (轄區外行使職務) 法院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所謂急迫情形,係指依具體情況認定,若不及時執行職務,恐坐失時機,不易完成追訴及處罰之目的,易使犯罪者脫網,或使證據滅失或往後難以取得。例如:訊問性命垂危之人證、追捕甫逃走之被告。(「學習式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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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V刑事訴訟法 第13條 (轄區外行使職務)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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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訴訟程序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X刑事訴訟法 第12條 (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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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殺乙於高雄,乙被急送臺北某大醫院急救,不治死亡。案件經由臺北地方法院先受理繫屬,高雄地方法院為調查證據之便,欲為本案實質審理。試問應經何法院之裁定? (A)由最高法院裁定 (B)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C)由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D)由臺北地方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