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玉琴】評論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角胡麻】評論
撤回限制民事訴訟起訴判決確定前(言詞辦論後)撤回-(需被告同意) (言詞辦論前)撤回-(不需被告同意)民事訴訟上訴終局判決前(有附帶上訴)撤回-(需被告同意) (無附帶上訴)撤回-(不需被告同意)刑事訴訟自訴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書狀/言詞:審判期日或受訊問)刑事訴訟上訴判決前。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不得撤回上訴
【cindy820816pa】評論
請問D選項 為什麼沒有民事訴訟法446第二項之適用呢?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n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n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n限:n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n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n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n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kakeru5437】評論
回14F應該是說因為他有但書因此不是一定非得要他造同意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