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HaH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大家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