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的規定,關於勤務規劃與執行,下列何者錯誤?
(A) 勤務基準表為勤務執行機構訂定
(B) 勤務基準表之訂定應考慮服勤人員編組、服勤方式互換、勤務時間分配
(C) 5 人以下勤務執行機構,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D) 勤務執行機構變更勤務應陳報上級備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A) 勤務基準表為勤務執行x機構訂定→勤務規劃監督機構第17條(勤務規範)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B)勤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n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