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衛斯理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2小時X為度→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第16條(服勤時間之分配)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E)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第15條(勤務時間及劃分)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