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D)設x有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分駐所→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第2點 分駐所、派出所依下列規定設置: (A)(一)轄區內應有二個以上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 (B)(二)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為原則。 (C)(三)轄區以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 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nnnnnnnnnnnnnn 因執行專業性警察任務、特定地區守護任務或為民服務工作,設置分駐所或派出所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