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口訣:燒殺擄掠淫 強搶偷騙妨害自由一槍2毒3幫派 都不行燒殺擄掠淫→放火罪、殺人罪、擄人勒贖罪、恐嚇取財罪、妨害性自主罪、強搶偷騙妨害自由→強盜罪、搶奪罪、竊盜罪、詐欺罪、妨害自由罪一槍2毒3幫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
【pkoo1012】評論
1080322警大釋疑(A)妨害自由 → 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 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B)公共危險→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刑法第十一章為公共危險罪章,刑法173-194條皆在範圍內,故B也屬之(C)擄人勒贖→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D)妨害性自主罪→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E)販運人口罪→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