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下命處分生效後即有執行力,但執行力因當事人提起行政爭訟而受影響
(B)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僅對相對人發生拘束力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人民即不能再以行政爭訟方法尋求撤銷或變更
(D)行政機關對於其他機關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得進行實質內容適法性之審查,不受該處分之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2273
統計:A(281),B(421),C(979),D(390),E(0)

用户評論

【用戶】吳素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有效之行政處分效力,除拘束原處分機關、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外,亦具有拘束其他機關、法院或第三人之效果。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執行力 限於因處分負有作為or不作為義務者,此種處分【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的§128 是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並不是向法院。所以以128申請再開、重新進行,不算是「爭訟程序」。§117 條,是「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也不是法院。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這題學到很多,感謝各位前輩的指教。 特別是21F

【用戶】吳素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有效之行政處分效力,除拘束原處分機關、相對人、利害.....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執行力 限於因處分負有作為or不作為義務者,此種處分【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的§128 是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並不是向法院。所以以128申請再開、重新進行,不算是「爭訟程序」。§117 條,是「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也不是法院。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這題學到很多,感謝各位前輩的指教。 特別是21F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執行力 限於因處分負有作為or不作為義務者,此種處分【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的§128 是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並不是向法院。所以以128申請再開、重新進行,不算是「爭訟程序」。§117 條,是「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也不是法院。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這題學到很多,感謝各位前輩的指教。 特別是2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