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素蓮】評論
有效之行政處分效力,除拘束原處分機關、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外,亦具有拘束其他機關、法院或第三人之效果。
【我是小安】評論
(二)執行力 限於因處分負有作為or不作為義務者,此種處分【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行政程序法的§128 是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並不是向法院。所以以128申請再開、重新進行,不算是「爭訟程序」。§117 條,是「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也不是法院。
【劉玄符】評論
這題學到很多,感謝各位前輩的指教。 特別是2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行政程序法的§128 是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並不是向法院。所以以128申請再開、重新進行,不算是「爭訟程序」。§117 條,是「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也不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