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下命處分生效後即有執行力,但執行力因當事人提起行政爭訟而受影響
(B)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僅對相對人發生拘束力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人民即不能再以行政爭訟方法尋求撤銷或變更
(D)行政機關對於其他機關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得進行實質內容適法性之審查,不受該處分之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2273
統計:A(281),B(421),C(979),D(390),E(0)
用户評論
【用戶】吳素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有效之行政處分效力,除拘束原處分機關、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外,亦具有拘束其他機關、法院或第三人之效果。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執行力 限於因處分負有作為or不作為義務者,此種處分【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的§128 是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並不是向法院。所以以128申請再開、重新進行,不算是「爭訟程序」。§117 條,是「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也不是法院。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這題學到很多,感謝各位前輩的指教。 特別是21F
【用戶】吳素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有效之行政處分效力,除拘束原處分機關、相對人、利害.....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執行力 限於因處分負有作為or不作為義務者,此種處分【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的§128 是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並不是向法院。所以以128申請再開、重新進行,不算是「爭訟程序」。§117 條,是「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也不是法院。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這題學到很多,感謝各位前輩的指教。 特別是21F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執行力 限於因處分負有作為or不作為義務者,此種處分【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的§128 是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並不是向法院。所以以128申請再開、重新進行,不算是「爭訟程序」。§117 條,是「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也不是法院。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這題學到很多,感謝各位前輩的指教。 特別是2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