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色幸運草】評論
民§188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sd779166】評論
推定過失 中間責任1
【Fred Wo】評論
雇傭應是屬不要式法律行為。
【chiangpinyi】評論
2F最後一句話是不是有問題行為人是乙所以僱用人(甲)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乙),有求償權因該是這樣吧若有誤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