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ita L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權益法或成本法之主要差別在於對投資公司的控制能力及重大影響力多寡:所謂的控制能力及重大影響力:客觀的條件就是持股比例,通常以20%作判斷,20%以上係有重大影響力就應使用權益法。同理,若持股比例低於20%,卻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仍應使用權益法 ( 如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百分之比為最高者或是投資公司及其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其他公司派任於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合併超過被投資公司董事總席次半數者。)若證據指出,雖然大於20%,但沒有重大影響力,應使用成本法(即便持有達75%)。僅依收到之現金股利,認列投資收益。參考資料 如果有問題,可參考財務會計公報第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