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rnic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一、(B)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C)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D)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五、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刑之宣告,不在此限。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五、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