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 Huang】評論
B不小心打錯了..第 10 條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何雅萍】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十條 答案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