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Frog】評論
兩岸條例第 52 條 第1項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D)。
【白】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 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D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補充效力,依臺灣 第 53 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