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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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TheFrog】評論

港澳條例 第 47 條 第1項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A)

】評論

補充:使港澳居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除依港澳條例第47條第1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外,倘行為人為台灣地區人民,還會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應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費用。

】評論

(使香港人非法入臺罰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7 條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A。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使大陸人非法入臺罰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9 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5 條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入出國移民法亦有規範機船長運輸業使外國人非法入臺罰則~再自行查閱法條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