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於自治事項之執行或監督,下列何者無須以協商方式為之?
(A)各該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跨區域的地方自治事項
(B)縣(市)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之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時,中央主管機關擬代行處理
(C)直轄市政府延不執行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報請行政院解決
(D)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縣 (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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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評論
(B) 縣(市)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之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時,中央主管機關擬代行處理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