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C) 除程序委員會外,其餘委員會均全程錄影,並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四 章 會議第 25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二、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三、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四、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五、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及小組會議應全程錄音,於會議後十日內將錄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