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縣政府就縣議會之議決案,如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時,縣議會於必要時得如何處理?
(A)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B)報請監察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C)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D)報請立法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nomi】評論

(C) 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