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詩凱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391 號 解 釋 文: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下列何種議案應經三讀通過? (A)法律案、決算案(B)法律案、條約案(C)法律案、預算案(D)法律案、大赦案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3 年 - 103年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16703答案:C三讀: 法律 預算 三度發育覆議: 法律 預算 條約 付一發預約 下屆續審: 請願 決算 預算 下屆清潔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