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uanch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英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請按法規沿革查閱詳細內容!1.本法 96.07.11 修正公布之第 5、7、13~15、18、26、71 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2.本法 100.02.01 修正公布之第 60-1 條第 2 項及第 64 條第 3 項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用戶】杜拉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38條(就業保障名額)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