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應辦理之藥商登記事項?
(A)藥商種類
(B)營業項目
(C)藥商名稱
(D)營利事業證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4924
統計:A(228),B(152),C(42),D(1195),E(0)

用户評論

Jason Chen】評論

名  稱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左: 一、藥商種類。 二、營業項目。 三、藥商名稱。 四、地址。 五、負責人。 六、藥物管理、監製或技術人員。 七、其他應行登記事項。藥事法(02510)第二十七條 (藥商登記 )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Camille Hsu】評論

藥商種類: ◎西藥販賣業 ◎西藥製造業 ◎中藥販賣業 ◎中藥製造業 ◎醫療器材販賣業 ◎醫療器材製造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