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其注意義務,係採何種基準?
(A)一般人之注意
(B)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C)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D)平均人之注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9548
統計:A(182),B(389),C(156),D(5),E(0)

用户評論

as7945g】評論

侵權行為→(抽象輕)過失責任→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具體輕過失責任(EX:無償之委任,寄託)

n4687102】評論

樓上3F的大大好像講錯了,受領延遲是負「非常事變責任」,不是「欠一般人注意」,而是比一般人注意重很多很多!把困擾我很久的過失責任,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重大過失(一般人注意)具體輕過失(自己事務)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 無過失民410贈與民590無酬寄託民590有酬寄託民110無權代理民434租賃物火滅民535無酬委任民535有酬委任民891質權人轉質民175免危管損民635運皮包毀保留民933準888留置權人保管消7企業經營者民796越界建築民672合夥民888質權人保管民359瑕疵擔保土70地政人登錄國賠2-2因公損民之政府民606旅店客物損毀國賠2-2因公損民之公務員民184侵權損害民607飲店客物損毀民434承租人使用民634運送喪失、遲到民466故意不告知瑕疵民634運送客傷、遲到民468借用人保管民231債務人延賠民1109監護人損害民525著作出版毀失

金榜題名】評論

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19上字第2746號判例)可知(B)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