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B)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均並為司法院大法官
(C)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受任期之保障
(D)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2422
統計:A(33),B(398),C(3015),D(220),E(0)

用户評論

黃翊軒】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你好】評論

這裡"任期的保障"是指當院長副院長一事,因為做不好可以馬上換人,所以"沒有任期保障"當然,不當院長但還是可以回去當大法官,而大法官受8年任期的保障

小黑夜】評論

剛查資料,不當院長之後,應該也沒辦法回任大法官了阿?樓上的對嗎?有沒有專業的解說一下?謝謝。

Jasper】評論

不當院長之後就不能當大法官啦,院長原本就是大法官們之一啊,沒有回任大法官這種事頂多如果他在當院長前是法官的話,就回任法官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