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翊軒】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你好】評論
這裡"任期的保障"是指當院長副院長一事,因為做不好可以馬上換人,所以"沒有任期保障"當然,不當院長但還是可以回去當大法官,而大法官受8年任期的保障
【小黑夜】評論
剛查資料,不當院長之後,應該也沒辦法回任大法官了阿?樓上的對嗎?有沒有專業的解說一下?謝謝。
【Jasper】評論
不當院長之後就不能當大法官啦,院長原本就是大法官們之一啊,沒有回任大法官這種事頂多如果他在當院長前是法官的話,就回任法官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