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千 ~ Top ropi】評論
公司法第26條之2: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A)正確第10條: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 限。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 限。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B)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應 限期即命令公司解散 (C)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除非獲得該政府機關同意,則可不受限制 不可以讓人誤認(D)兩公司之特取名稱雖相同,但只要公司名稱中有標明不同公司種類業務,則視為不相同如遭販賣,有購買的幫忙複製貼到下方。新機制,就算設定不販賣,讚數過4x會強制開啟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