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十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一、平面廣告: 1.除保本型基金及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外,應揭示「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 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 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保本型基金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 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 有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 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 ,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 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 險與特性。」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