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四等消防警察】評論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三、觀光旅館、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杜志傑】評論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一)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二)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三)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四)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五)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六)捷運車站。(七)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 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八)高速鐵路車站。(九)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
【一鼓作氣四等消防】評論
請問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 之場所 這個法源從哪以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