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淑宜】評論
民法第114條之規定,法律行為經撒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永久抗辯權:時效抗辯權暫時抗辯權: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418條不安抗辯權、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等。
【Nikki Tan】評論
不安抗辯是民§265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