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何者為永久抗辯?
(A)先訴抗辯
(B)時效抗辯
(C)不安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52),B(280),C(27),D(83),E(0)

用户評論

邱淑宜】評論

民法第114條之規定,法律行為經撒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永久抗辯權:時效抗辯權暫時抗辯權: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418條不安抗辯權、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等。

Nikki Tan】評論

不安抗辯是民§265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