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淑宜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14條之規定,法律行為經撒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永久抗辯權:時效抗辯權暫時抗辯權: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418條不安抗辯權、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等。
【用戶】Nikki Ta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不安抗辯是民§265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