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牛牛】評論
習慣法成為法律的淵源,國內通說認為應具備下列條件:1.必須社會上一般人就同一事項長時期地反覆為同一行為(即該習慣必須確實存在,此為習慣的外部要素,客觀要件)。2.必須一般人對此習慣具有法的確信(稱為習慣的內部要素,主觀要件)。3.必須是法所未規定的事項。例如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可知習慣僅就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具有補充效力。4.必須該習慣不違背公序良俗。習慣具有法的效力,是由於國家所承認,而社會習慣善惡不一,國家本於社會公益,自須則善去惡,例如我國民法第二條規定:「民是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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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援引習慣是用判例作裁判?C就是單純用法律裁判?
【myan】評論
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若法律無規定者依照習慣反面解釋法律有規定者就是罪刑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