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得援引習慣,下列何者非屬前述習慣之要件?
(A)須社會上有反覆的慣行
(B)社會上成員對該習慣有法的確信
(C)習慣之內容須為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
(D)習慣不違背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8217
統計:A(107),B(55),C(2078),D(48),E(0)

用户評論

香牛牛】評論

習慣法成為法律的淵源,國內通說認為應具備下列條件:1.必須社會上一般人就同一事項長時期地反覆為同一行為(即該習慣必須確實存在,此為習慣的外部要素,客觀要件)。2.必須一般人對此習慣具有法的確信(稱為習慣的內部要素,主觀要件)。3.必須是法所未規定的事項。例如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可知習慣僅就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具有補充效力。4.必須該習慣不違背公序良俗。習慣具有法的效力,是由於國家所承認,而社會習慣善惡不一,國家本於社會公益,自須則善去惡,例如我國民法第二條規定:「民是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這麼說援引習慣是用判例作裁判?C就是單純用法律裁判?

myan】評論

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若法律無規定者依照習慣反面解釋法律有規定者就是罪刑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