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57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第58條Ⅰ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Ⅱ【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林翔】評論
土地法第53條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不得少於十五日)第55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第57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第58條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依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