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人民團體法第46條: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n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n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n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人民團體法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n(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n督。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3項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n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n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n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