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ire Chen】評論
信託業法32: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三、投資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