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s Hsieh】評論
本條問題點 (劉秀老師)(1)應為核定,立法時誤植為備查。(2)實務上由財政部組成「地方稅自治條例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核定之。且與會相關機關另有內政部、主計處、與其他相關部會
【影子太大,是因為發出的光芒】評論
沒有罰則,經備查。
【df770054】評論
一般備查前是已經生效,但這個是備查後才生效的例外嗎??
【太陽】評論
這是例外自治條例有罰則---核定後發布無罰則---發布後備查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開徵地方稅之法定程序)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