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有關刑法第 16 條禁止錯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B)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可以避免者,即不能免除罪責,且 不得減輕其刑
(C)所謂不可避免之不知法律,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來認定
(D)倘行為人對於不知法律的禁止錯誤,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且屬無可避免者,應減輕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358,B:94,C:70,D:341,E:0

難度:困難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高等法院 - 97年度上訴字第2631...

註冬】評論

刑法的規範通常是「禁止」做違法的行為,所以才會說是禁止規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05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客觀上實施違法行為,但行為人自認為行為合法,此時行為人乃欠缺不法意識(即欠缺違法性認識),即為學理上稱之禁止錯誤。又所謂不法意識,意指行為人認識或意識到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或社會規範而與社會共同生活秩序維持之要求相牴觸之意,乃獨立之罪責要素,……。」  中華民國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上的「容許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容許規範」(阻卻違法事由)有所誤認。因為行為人誤以為「容許規範存在」,或誤認自己的行為是在容許規範的範圍之內,導致誤認其行為是刑法所容許的,所以稱為「容許錯誤」。例如甲知道殺人是違法的,但誤以為安樂死是合法的阻卻違法事由,於是幫助乙安樂死,即為容許錯誤的情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學理上經常論及之「誤想防衛」案例,即屬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錯誤之典型情節

解題專用】評論

45 下列有關刑法第 16 條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