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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三、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 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 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 地。 前項申請劃編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土地不 得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 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 限。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之土地。 第一項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劃編 為原住民保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