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張丙受僱於乙公司,其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十六年,張丙被乙公司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由乙公司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一年後張丙有連續三個月未繳勞工保險的保險費,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 張丙已被乙公司解僱,乙公司根本不得再為張丙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
(B) 張丙應以退保論
(C) 繳費期間得再寬限十五日
(D) 繳費期間得再寬限一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5317
統計:A(48),B(331),C(49),D(40),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工、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

用户評論

【用戶】Liao Kenny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9-1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7條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

【用戶】榜首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

【用戶】Lee Yvonn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 第五項(裁減續保)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用戶】榜首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

【用戶】Lee Yvonn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 第五項(裁減續保)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用戶】flavoroflife1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9-1 Ⅰ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17Ⅴ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用戶】榜首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看完整詳解

【用戶】Lee Yvonn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 第五項(裁減續保)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用戶】flavoroflife1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9-1 Ⅰ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17Ⅴ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