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e】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17 (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Ⅰ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D),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A);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C)。Ⅱ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B),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補充:公務員服務法§2(服從義務)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公務員服務法§3(不同長官所發命令之效力)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