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前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幾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1121
統計:A(255),B(66),C(29),D(144),E(0)

用户評論

林妤安】評論

第35條第3項

阿土伯】評論

第 35 條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光陰子】評論

一生一次1年一生一屋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