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企鵝】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法令已修改,請求更正答案,將(B)改為(C),謝謝 ~
【吳佳穎】評論
請求修改答案為c
【Chloe Li】評論
請求修改答案為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