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g-Yu Che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十六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情事。姓名條例第十五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用戶】Chi Che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有法條嗎?
【用戶】李梅莉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