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阿,已脫坑】評論
節錄 蓋「法律先佔理論」原係主張:地方自治團體就國家法律已明示或默示先佔之事項,如無法律之明確授權,即不得對此類事項另行制定自治條例以為規範。惟該理論上強調若「國家法律空白」時,尚可分成如下兩種情形再作判斷: (一)地方自治條例如就國家法律空白之事項予以規定,尚不生牴觸尚位階法律之問題; (二)就國家法律已規制之事項而言,若地方自治條例之制定將妨礙該法律之執行者,仍有構成抵觸之嫌。除非該地方自治條例之制定係基於與國家法律之同一目的,再就相同之對象為更嚴格之管制時,並未逾越上下限的規制範圍,就此而言,仍應無牴觸之問題。 詳言之,依上開日本「法律先占理論」之見解,係強調:...
【黃淑華】評論
簡單的說,法律已規定的事項,若沒有授權給地方自治條例,那麼地方自治條例就不能制定。換句話說,規定事項已經被法律先佔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