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豪】評論
A公務人員經考試及格任用非民選,不可以罷免。B法律沒有提到可以複決D繳稅是義務,不是權利。
【tseng523】評論
地制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mnr0301】評論
公職人員依以下法定義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一 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二 地方公職人員:省 (市) 議會議員、縣 (市) 議會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省 (市) 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里長。※看得出來它所意指的都是由選舉被選出來服公職之人員。即為通說的『民選人員』。(或說政務官)而公務人員和公職人員的差異在《公務員任用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下列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 『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
【yingyin74】評論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義務如下: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