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A)直轄市
(B)省
(C)市
(D)縣轄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7802
統計:A(26),B(3),C(248),D(46),E(0)

用户評論

tseng523】評論

地制法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 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之規定。

yoyo】評論

地制法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Hank Chen】評論

目前我國(省轄市)之層級區域: 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