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7條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鄉 (鎮、市) 規約。二、議決鄉 (鎮、市) 預算。三、議決鄉 (鎮、市) 臨時稅課。→(B)四、議決鄉 (鎮、市) 財產之處分。→(A)五、議決鄉 (鎮、市) 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D)應改為自治條例而非自治規則六、議決鄉 (鎮、市) 公所提案事項。七、審議鄉 (鎮、市) 決算報告。→(C)八、議決鄉 (鎮、市) 民代表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腳印】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yingyin74】評論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