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據公民投票法之規定,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必須在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達多久時間以上,方得分別為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A)四個月
(B)六個月
(C)八個月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8182
統計:A(89),B(237),C(0),D(4),E(0)

用户評論

Vanna Huang】評論

公民投票法第8條

yingyin74】評論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黃淑華】評論

霸死公牛 = 罷4公6選罷法的選舉權人,居住4個月以上。公投法的公民投票權之人,居住6個月以上。有口訣超好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