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高雄市政府對於高雄市議會所議決之議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依法向高雄市議會提起下列何種行為?
(A)附議
(B)復議
(C)覆議
(D)副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6865
統計:A(3),B(30),C(386),D(2),E(0)

用户評論

yingyin74】評論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鄉(鎮、市)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

黃淑華】評論

行政機關丟回給立法機關的覆議要戴帽子。立法機關自己內部的復議,不用戴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