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 Wu】評論
地方自治高權包括立法高權、執行高權、組織高權、人事高權、財政高權、計畫高權、國政參加權等。國內通說以為,如為確保地方自治之制度設計,憲法及法律均容許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享有一定範圍與程度之自主權限,德國、日本等國學界甚至將此種經由國家或邦授予地方自治團體使其得以合於當地任務需求並發揮因地制宜效果之權能稱為地方自治團體高權或地方自治團體統治高權,亦即所謂地方自治團體之「核心領域」或「核心成分」者,如:立法高權、執行高權、組織高權、人事高權、財政高權、計畫高權、國政參加權等即屬之。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article.php?entryid=1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