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100 萬
(B)125 萬
(C)150 萬
(D)200 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5354
統計:A(3),B(309),C(8),D(33),E(0)

用户評論

大塚宏】評論

地制法 第四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Joana Lin】評論

200萬以上 設準直轄市

yingyin74】評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mossciub516】評論

I 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II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III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市。IV人口聚居「達10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